关于新版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》的客户告知函

发表时间:2025-10-23 17:00


尊敬的认证客户:

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(CNCA)于2025年9月4日正式发布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》(CNCA-QMS-01:2025)(以下简称为“新版《规则》”),并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为确保后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符合新规则要求,并确保客户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,现将新版《规则》中认证组织应关注的要求通告如下:



一、

新版《规则》应关注事项


01

新版《规则》5.1.2增加了“原Q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Q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”和“当前未列入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和“信用中国”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”的单位才能申请认证等要求,请贵组织慎重选择正规的认证机构,合法经营,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。


02

新版《规则》5.3明确规定了认证组织的相关责任与风险,请予以重点关注。


(1)认证组织应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认证费用,不得通过第三方支付。


(2)认证组织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,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,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重要变更情况。


(3)认证组织应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、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


03

新版《规则》对审核时间和审核时机提出了如下要求,务必请贵单位予以配合,以确保贵单位认证的有效性。

(1)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(5.4.1.4);


(2)审核时间为1人日8小时,如果认证委托人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,则应延长现场审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(新版《规则》5.4.2);


(3)初次认证一阶段和二阶段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,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,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,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(新版《规则》5.6.1);


(4)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或在上一次监督完成后的12个月内进行(新版《规则》5.4.1.4);


(5)再认证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(新版《规则》5.8.2),否则应按初审要求重新认证。


04

新版《规则》对认证组织高层提出以下更高的要求,请予以重点关注。

1)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应参加首、末次会议,否则应有合理理由,并书面授权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。最高管理者应熟悉组织自身的管理方针、管理目标,并且亲自参与并推动管理体系实施,否则认证应不予通过(新版《规则》5.5.3、5.5.4)。


(2)审核终止的条件,如认证委托人不配合、最高管理者缺席首末次会议、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等情形(新版《规则》5.5.5)。




二、

认证组织应对要求


请各认证客户最高管理者和体系负责人员高度重视,组织内部相关人员进行学习,充分了解管理体系认证的合规要求及相关风险,并有效落实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各项要求,提前适应,确保认证证书持续有效。

如有任何疑问,可随时与我机构总部及各分支机构联系。

同时,感谢贵单位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!


附件:

1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-QMS-012025

2、新版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》释义


更多信息可浏览:

一图读懂 | 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

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GZCC《管理体系认证组织须知》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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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鉴认函字[2025]22号 关于新版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》的客户告知函.pdf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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